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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宣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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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依苗栗縣政府112年12月1日府人考字第1120267020號辦理。
二丶為防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使公務員能專心於本職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三、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如發現有具體違法事實,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或移送懲戒: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相關檔案

苗栗縣政府函.pdf
行政院函.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說明.pdf


發布時間: 2023-12-06 08:24:24
發布單位: 建中國小人事室


學校地址:(367)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廣盛80號,學校電話:(037)872007,學校傳真:(037)876055
校園申訴信箱:jjs@jjs.mlc.edu.tw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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