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苗栗縣政府曁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包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約用人員)赴大陸及香港、澳門應注意之事項。
主旨:本府曁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包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約用人員)赴大陸及香港、澳門應注意之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函辦理。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政務人員(含退離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10個工作日(含本府作業所需時間)填寫「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本府人事處於「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經內政部核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違反者,由內政部依本條例第9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4個工作日(含本府作業所需時間)填寫「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本府人事處於「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經內政部核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違反者,由內政部依本條例第91第2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三)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前5個工作日)需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機關核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違反者,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三、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約用人員等非正式公務員赴大陸亦應詳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機關核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教育人員比照辦理之。
四、另赴港澳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登錄資料影本送本府政風處(559719鄭小姐)存查。
五、檢附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各1份,供參。
相關檔案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pdf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pdf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pdf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pdf
1131220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內政部公文).pdf
相關連結
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網頁
發布時間: |
2024-12-25 11:44:16 |
發布單位: |
建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