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宣導「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 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等兼職兼課之相關規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二、復查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始得借調或兼職。
三、為符兼職兼課相關規範,同仁如有前開情事,請依「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等規定辦理。
四、並請同仁遵守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規範。
發布時間: |
2024-05-09 11:54:51 |
發布單位: |
建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