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請同仁確依說明及遵守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5年4月27日府人考字第1150087685號函辦理。
二、按服務法第15條業明定公務員兼職行為之限制規定,其中各項兼職行為應報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備查或免經備查之適用(例外)情形,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及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8929632號書函分別補充規定及補充說明(上開函釋已上載於銓敍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9兼職事項公職及業務項下,相關連結如下)。
相關檔案
銓敘部書函.pdf
苗栗縣政府函.pdf
相關連結
銓敍部全球資訊網相關連結
| 發布時間: |
2026-04-28 14:47:37 |
| 發布單位: |
建中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