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令宣導】行政院秘書長函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案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4年5月20日府人力字第1140106828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相關檔案
苗栗縣政府函.pdf
行政院秘書長函.pdf
發布時間: |
2025-05-21 10:19:50 |
發布單位: |
建中國小人事室 |